公告事項公告: |
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、第5條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北港義民廟東溪窯米白釉三足爐。 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 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 (一)年代:清領時期。 (二)數量:1件。 (三)尺寸:高9公分/直徑29公分/壁厚1公分。 (四)主要材質:陶瓷。 (五)指定理由: 1、本件乃清末北港義民廟增建後殿為祭祀義犬將軍添置者,具有地方族群之風俗、信仰之特色! 2、本件為清領時期臺灣重要民變事件「林爽文事件」衍生之信仰重要文物。 3、本件文物功能原為「洗」,之後轉變為北港義民廟祭祀供器。 4、本件屬典型漳州東溪窯米白釉,作為廟宇之香爐,保存完整,乃稀少之傳世案例,屬藝術層級之文物。 5、臺灣所見相同傳世案例相當稀少。 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、2、3、4、5項。 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府文資二字第1113825467C號。 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2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寄遲誤,請儘早寄件,以維護權益。 七、檢附旨案文物照片1份。 |